⒈ 送交審閱。
引明 吳炳 《綠牡丹·假報(bào)》:“門生拙卷,偶然忘了,不曾送閲?!?br />清 黃六鴻 《福惠全書·蒞任·堂規(guī)式》:“即將原被告狀訴稟詞匯齊粘連卷宗送閲?!?/span>